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第三条“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重在培养、适度酬劳”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校“三助一辅”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办法、审定岗位设置、审核岗位津贴等。设岗单位负责设岗、聘任、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助研的岗位职责是在课题组(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所承担课题的调研、实验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助教的岗位职责是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参与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
第七条助管的岗位职责是承担设岗单位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八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协助专职辅导员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九条每学期(年)初,各单位提交“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申请,由领导小组核准后统一发布。
第十条研究生征得导师同意后,在不影响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可向设岗单位提交应聘申请(申请学生辅导员岗位的,须为中共党员),由各设岗单位统一选聘。
第十一条设岗单位将选聘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岗位人选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受聘“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在正式上岗前,由各设岗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开展岗位培训。
第四章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三条助研岗位津贴由课题组(导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发放,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从课题组(导师)科研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津贴不超过600元/月。由设岗单位按月核算,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五章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设岗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故无法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现违纪或不适合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设岗单位有权将其解聘。相关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年)末进行,设岗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