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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西京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京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的学籍、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西京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不超过两年。应征入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授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的学分。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向培养学院教研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学院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选择补考或重修。

若选择补考,则不能参加重修,且每人每门课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以卷面成绩计入课程成绩。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

若选择重修,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

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由负责该课程考试的培养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等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五条 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辜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德等方面的诚信教育信息,建立对得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用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制定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办法,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四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休学时间可以延长一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出现违法乱纪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须在学校批准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找到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等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进行考勤。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经辅导员同意,由书院批准,报培养学院备案。请假一月以内,由辅导员、导师同意,报培养学院批准,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导师和辅导员销假。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双盲审,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研究生通过重修或补作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新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方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自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达十学时(含)以上、十五学时以下或两天(含)以上、四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十五学时(含)以上、二十学时以下或四天(含)以上、七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二十学时(含)以上、三十学时以下或七天(含)以上、十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三十学时(含)以上或十天(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十四天(含)以上者,按本规定第五十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考试作弊与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通知单,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通知单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对处分到期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解除其处分。

第六章学生申诉

五十二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十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十四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